发布时间:2022-02-14 发布人:Admin
第七章 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
1、集体谈判这一术语由英国学者韦伯夫妇所著的《产业民主》一书首先提出。国际谈判公约将集体谈判定义为:集体谈判是适用于一名雇主或多名雇主,一个或多个雇主组织为一方,同一个或整个雇员组织为一方,就下列问题进行的所有协商谈判:第一,确定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第二,调整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第三,调整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之间的关系。
2、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将“集体谈判”解释为:它是指雇员组织与雇主或者雇主组织依法就一个单独的企业,甚至一个行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保障、解雇保护及其他雇佣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包括一揽子解决方案的集体合同的行为。集体谈判在我国目前也被称为“集体协商”,其目的是签订集体协议。
3、集体谈判的功能:
1)概要的讲,集体谈判确立劳动力市场水平,体现了集体谈判的经济功能;通过谈判形成一系列规范雇佣关系的规则,体现了集体谈判的政府作用;集体谈判确认雇员有权通过工会参与用工规则的制定,体现了它的决策功能。
2)具体的讲,集体谈判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
A、集体谈判可以显示集团利益要求
B、集体谈判可以保护弱势个体的合法权益
C、集体谈判可以促进社会稳定
D、集体谈判可以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效益
4、集体谈判的必要性:
1)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2)集体谈判将成为一种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必不可少的润滑剂。
3)为了处理好不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不能没有集体谈判。
4)为了对隐性谈判进行引导,利用集体谈判这种常规渠道来反映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呼声,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构筑和谐社会。
5、集体谈判的结构:
1)正式谈判结构:是指为集体谈判的目的而设立、并接受集体协议覆盖的实际谈判单位。
A.单雇主—单机构—单工会
B.单雇主—多机构—单工会
C.单雇主—单机构—多工会
D.单雇主—多机构—多工会
E.多雇主—多机构—单工会
F.多雇主—多机构—多工会
2)非正式谈判结构:一般反映了正式谈判单位之间的新股关系,尤其是一个谈判单位与其他谈判单位解决办法之间相互关联的情况。
A.协调性谈判
B.示范性谈判
6、集体谈判的过程:集体谈判的全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谈判主体之间的自愿协商阶段,第二阶段是通过外部干预解决争端阶段。
1)自愿协商阶段,包括四步工作:
A、谈判准备。
参与谈判的代表应当:
a)熟悉与集体谈判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b)充分掌握参与集体谈判所必须的信息和资料,确定谈判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希望达成的意向,明确谈判代表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明确协商内容的优先顺序。
c)提出集体谈判的要求。
d)确定集体谈判内容,生成草案。
e)确定谈判的时间、地点、会场工作人员。
B、谈判代表资格确定。谈判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相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雇主一方的谈判代表,由法人代表指派,首席代表由法人代表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员工一方的谈判代表由本企业工会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由员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员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不能担任或者空缺的,由工会其他主要负责人担任,没有建立工会的,由员工民主推荐产生。集体谈判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谈判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企业人员担任。
C、正式谈判。集体谈判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按如下流程进行:
a)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b)某一方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要求和内容,另一方代表对此作出回应;
c)谈判双方就谈判内容各自发表看法,并展开讨论;
d)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形成集体合同。
D、签订集体合同
2)通过外部干预解决争端阶段。这种干预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
A.调解
B.仲裁
C.质询和调查
7、谈判结果的决定因素:
1)谈判力量。工会及员工可以运用的三种基本谈判力量:罢工力量、退出力量、岗位力量
2)利益和期望
3)谈判技巧
8、不公正劳动行为,是指工会在组建过程中或组建后,一方采取非法方式对抗、破坏对方的措施和行为。不公正劳动行为的主体,包括雇主,也包括工会,甚至员工。
9、法律规定的不公正劳动行为补救措施有:
1)行政救济。不正当劳动行为的救济机构是劳动委员会。
2)民事救济
10、工会一旦获得承认,无论员工是否签字,都能取得代表所有员工的“排他代理权”,雇主负有“诚实谈判”的法律义务。“诚实谈判”的原则通常包括:
第一方面:双方会面并开始谈判。
第二方面:全面讨论双方面临的问题,所处立场和理由。
第三方面:任何一方不得隐匿、歪曲信息,也不得故意误导对方。
第四方面:任何一方都不得通过自相矛盾的方式来破坏谈判进程。
第五方面:管理方不得绕过工会直接向会员许诺,只有要求工会坚持这些“诚实谈判”的原则,谈判才有意义。
11、罢工是劳动者为改善工作条件而实施的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体暂时停止工作的行为。通常,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罢工:
1)罢工是劳动者暂时停止工作的行为,而不是劳动契约关系的中止。
2)罢工是劳动者集体的、有组织的行为,而不是个人的单独是行为。
3)罢工是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而不是以取得政治、宗教等非经济利益为目的。
12、对罢工权的限制:一般来说,罢工权的行使要符合如下条件:
1)原集体协议已经期满。
2)工会已经履行了与雇主诚恳谈判的义务。
3)罢工前,要通知劳工部长,劳工部长接到通知后先行调解,如调解失败,工会应在罢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劳工部长。
4)罢工前,先要在其会员中举行投票表决,在获得多数会员支持后,才能罢工。
5)罢工前,工会须正式通知雇主罢工的目的、时间和地点。
13、对罢工行为的限制:
罢工者只能对雇主的经营场所设置纠察,对不属于雇主所有的任何私人经营场所,必须得到允许才能设置纠察线,罢工者不得阻挡这些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也不得威胁、损害任何人通过纠察线。对“同情罢工”也有限制,同情罢工是为了支持已经罢工的人而举行的罢工,通常被认为是非法的。
14、罢工的处理和解决:
和解和裁决是解决罢工问题的两种方法。仲裁是对谈判双方利益冲突的裁决,相对于和解,它是对争议的最终处理手段。仲裁不以自愿为基础,而是通过免除工人的罢工权,限制雇佣双方的民主权利等强力手段,最终迫使双方接受一方或双方都不满意的裁决决定。
15、制约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的良性推广的因素有:
1)行业协会缺位
2)主体双方不平等
3)企业利润率低,增资协商缺少条件
4)员工对集体谈判的自觉意识较弱。员工对集体谈判的自觉意识是集体谈判的原动力。16、集体合同,又称为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协议、团体协议。在我国,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17、集体合同的特征:
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为工会,另一方为雇主。
2)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员工劳动条件、生活条件等主要内容,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偏重于维护员工利益的规定,侧重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3)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我国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首先由双方依法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制订合同草案;然后由工会主持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再次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最后报送劳动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4)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
5)集体合同具有同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18、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在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如下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比劳动合同主体广泛。
2)内容不同。
3)目的不同
4)适用范围不同
5)效力不同。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6)形式要件不同
7)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19、集体合同的作用:
1)集体合同制度可以促进企业发展生产,改善员工的生活福利条件。
2)集体合同制度可以较好的体现员工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民主化的重要形式。
3)集体合同制度可以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较好地发挥工会的作用,提高工会在职工中的威信。
4)集体合同制度可以弥补劳动法规的不足,健全劳动法制。
20、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中,一方是代表全体员工的工会,另一方则是企业;在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一方是代表全体员工的员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
21、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
1)合法原则。一是签约双方主体资格合法,二是程序要合法,三是集体合同内容合法,四是集体合同形式合法,只能采取书面形式。
2)平等原则
3)协商一致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原则
5)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6)服从大局的原则
7)实事求是原则
22、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1)集体合同预审工作程序
2)集体合同审查问题
3)集体合同范本
23、集体合同的分类:
1)按照企业投资来源标准老划分,可以分为内资企业的集体合同、港澳台资企业的集体合同和外资企业的集体合同。
2)按照企业的性质来划分,有有限公司的集体合同、无限责任公司的集体合同、国有独资公司的集体合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还可以分为:国有企业集体合同、集体企业集体合同和民营企业集体合同。
3)按照企业的规模标准划分,有大型特大企业的集体合同、中型企业的集体合同和小型企业的集体合同。
4)按照集体合同对员工的约束力来划分,有部分员工集体合同和全体员工集体合同。
5)按照集体合同的级别来划分,有基层企业集体劳动合同、集团公司集体合同和产业集体合同或区域性集体合同。
6)按照集体合同的内容来划分集体合同则有:纲领性集体合同、一揽子(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业性单项(专项)集体合同。
24、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
1)劳动标准条件规范部分,这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
2)过渡性规定,主要包括因集体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解决措施,优先招用被解雇的职工等;
3)关于集体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条件等。
25、集体合同的全部义务可以分为三类:
1)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及其代表者工会共同承担的一般义务。
2)企业经营者承担的义务。
3)工会承担的义务。
26、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并且在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
2)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废除。
3)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
4)企业因法定的整顿、破产、停产、转产而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5)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因而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
6)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成为不必要。
7)由于工会解散,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27、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
1)单方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集体合同依法订立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一方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原订集体合同的继续履行已毫无意义,履行法定的手续可以直接行使变更或解除权:
A.工会解散,应提供会员大会通过的解除决议书副本或国家强制解散通知书的副本;
B.企业破产,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
C.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需要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D.因对方过错而使原订集体合同的履行变得毫无意义时,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集体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向集体合同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需要履行下列手续:
A.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或解除的集体合同条款、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与理由;
B.双方协议,并达成书面协议,新达成的书面协议实际上是一个新的集体合同或原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C.协议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集体合同登记机关登记、审查、备案;
D.协议成立,原订集体合同或原合同中有关的条款即行失效。在新合同或原订集体合同修正案尚未正式生效前,原集体合同仍然有效。
28、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因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而因承担的法律责任。
29、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的消灭。《集体合同规定》第17条规定:“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30、集体合同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集体合同的效力包括对人、时间、空间和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1)对人的效力。集体合同订立后,对签字双方及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2)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我国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3)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即集体合同在多长时间内有约束力,或者说集体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范围。集体合同生效的时间有两种方式确定:一是由当事人约定,二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经报送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下列情况发生后,集体合同终止:一是集体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二是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
4)空间效力。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即集体合同适用的地域和范围,因集体合同的层次、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现阶段我国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在订立集体合同的企业内。